7.1 一般要求


7.1.1 案卷材料整理时应审查入卷材料的客观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,无关材料应剔除。
7.1.2 入卷材料应齐全完整,制作规范。字迹应清楚,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、墨书写或打印。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应详实准确。
7.1.3 案卷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 装订前应去掉文件材料上的订书钉、大头针和回形针等金属物;
b) 对大小不一的文书材料及其他不便装订的材料,应进行加工裱糊;
c) 纸张规格不一的,应进行剪裁或折叠处理;
d) 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文字材料不能重新制作的,应复制一份放在原件之后一并入卷;
e) 装订时应采取右齐、下齐、三孔双线、左侧装订的方法;
f) 案卷材料较多时应分册装订,每册不宜超过200页。
7.1.4 入卷材料及法律文书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:
a) 应由本人签名的是否有本人签名;
b) 应经法律审核的是否经法制部门审核;
c) 应加盖印章的是否加盖印章。
7.1.5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应在《火灾事故认定书》送达之日起30日内立卷,并按规定装订成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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